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22號
PTDV,108,司促,4722,201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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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債 權 人 強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債 務 人 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價金欠
  款新臺幣(下同)202,987 元及其利息,而聲請人提出之債
  權釋明文件,即訂購憑單,雖客戶名稱記載為債務人,貨款
  總金額共計為202,987 元,然未見債務人之簽章,且其中「
  樓梯踏板L300」之訂購數量未明確,尚難確認兩造間之債權
  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確認
  「樓梯踏板L300」之數量,及提出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或
  出貨單等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嗣於108 年6 月12日具狀表
  示,依買賣契約約定,聲請人應提供債務人「樓梯踏板L300
  」23,100單位、「樓梯踏板L450」3,303 單位,惟經債務人
  職員簽署並收受之數量為「樓梯踏板L300」20,258單位、「
  樓梯踏板L450」3,303 單位,金額共計182,519 元,並提出
  銷貨憑單、統一發票為證。是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僅得釋明
  聲請人182,519 元部分之請求權,而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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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