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60號
PTDV,108,司促,4560,2019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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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官有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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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