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李福
相 對 人 蘇月鳳
陳建霖
徐玉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蘇月鳳、陳建霖、徐玉茹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月鳳、陳建霖、徐玉茹發支付命 令事件,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七紙、借條、催告 函及收件回執影本,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究係向債 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裁定 命其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若係請求借款, 係爭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且未載 明借款期間(即還款日),故應釋明該筆借款已屆清償期之 情事及請求相對人蘇月鳳、陳建霖、徐玉茹連帶給付欠款17 5 萬元之依據;若係請求票款,係爭本票七紙非均為上開相 對人共同發票,故亦應釋明本件請求上開相對人連帶給付票 款175 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5 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 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