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20號
PTDV,107,訴,820,201907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0號
原   告 范盛楠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張以琳 
      蔡忠憲 
被   告 潘郭廷梅
      郭廷俊 
      郭廷浩 
      賴郭雪嬌
      郭振隆 
      郭振源 
      郭雪香 
      林本和 
      林得金 
      林寬榮 
      林金連 
      林寬平 
      郭俊敏 
      郭啓敏 
      郭梅枝 
      郭顯敏 
      郭毓敏 
      郭文敏 
      郭群敏 
      郭賢敏 

      郭瑞敏 
      利肇輝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利陳清芳
被   告 利肇嘉  屏東縣○○鄉○○村○○巷00○0號
      利秀英 
      李利蘭英
      利月英 
      林國傑 
      林國文 
      林國考 
      林香蘭 
      郭慶東 
      郭國佑 
      郭昭雄 

      劉智雄 

      郭嘉明 
      郭通世 
      郭嘉全 
      郭美智 
      蔣郭育智
      郭正岳 
      郭正招 

      郭正瑛 
      鍾邦彥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