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0號原 告 范盛楠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張以琳 蔡忠憲 被 告 潘郭廷梅 郭廷俊 郭廷浩 賴郭雪嬌 郭振隆 郭振源 郭雪香 林本和 林得金 林寬榮 林金連 林寬平 郭俊敏 郭啓敏 郭梅枝 郭顯敏 郭毓敏 郭文敏 郭群敏 郭賢敏 郭瑞敏 利肇輝 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利陳清芳被 告 利肇嘉 屏東縣○○鄉○○村○○巷00○0號 利秀英 李利蘭英 利月英 林國傑 林國文 林國考 林香蘭 郭慶東 郭國佑 郭昭雄 劉智雄 郭嘉明 郭通世 郭嘉全 郭美智 蔣郭育智 郭正岳 郭正招 郭正瑛 鍾邦彥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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