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廷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宇稻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依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上
訴人之應有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47,374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