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9號
PTDV,104,重訴,39,20190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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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珈賢 
      李政憲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雄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379 萬9,1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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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