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8年度,5號
PTDM,108,重訴,5,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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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君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黃建仁



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律師
被   告 陳忠進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被   告 張永楨




選任辯護人 黃佩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0963 、10964 、10965 、10966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張正君黃建仁張永楨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 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而所犯運輸第一級毒 品罪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其等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8 年4



月8 日起予以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1 份、本院押票4 份在 卷可稽。
二、茲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之羈押期限即將屆 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並 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 羈押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之必要,因此, 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應自108 年7 月8 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至被告張正君黃建仁張永楨雖於本院訊問時當庭以言詞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前揭理由,認仍有羈押被告張 正君、黃建仁張永楨之原因及必要,此外,被告張正君黃建仁張永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張正君黃建仁、張 永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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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