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314號
PTDM,108,訴,314,2019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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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贊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 年5 月31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314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71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贊元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314 號第一審 判決,於108 年6 月6 日對被告陳贊元送達,上訴人即被告 陳贊元於108 年6 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 判決不服,爰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將於法定期屆滿前補呈等 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至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分別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 、被告陳贊元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 被告陳贊元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 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 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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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