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321號
PTDM,108,簡,1321,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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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682 號),於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易字第49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1 月13日下午3 時許,在其屏東縣○○鄉○○路000 號 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 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1 月15日上午11時 24分許,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 人室通知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接受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簽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查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 年7 月 6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35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經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 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 檢體編號:000000000 )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9/00000000)各1 份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3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5 月15日執行完畢 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屬成癮性的病患型 犯罪,乃自損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惡性及危 害相對較輕,亦無因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 要,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本件無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三)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 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 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 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實不足 取;惟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 目前從事臨時工、收入不穩定、家中尚有太太、2 名未成 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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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