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199號
PTDM,108,簡,1199,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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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文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潘文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隱私,未得告訴人之同意,即憑己 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之住處,縱被告與告訴人有法律上之糾紛 ,欲找其理論,仍不得執此為正當理由,得未經他人同意侵 入他人之住宅,故本案被告侵入住宅之行為對於告訴人居住 安全及隱私造成危害,行為殊值非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生危害,及迄今仍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之知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65號
被 告 潘文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文煌郭家錞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分手後,潘文煌竟 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9 時1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居 之犯意,未經郭家錞之同意,持備份鑰匙開啟大門無故進入 郭家錞位於屏東縣○○市○○路000 巷0 ○0 號之租屋處。二、案經郭家錞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文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家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相符 ,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影畫面光碟1 片附卷可稽,足證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無故侵入住居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徐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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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