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11號
PTDM,108,交重附民,11,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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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蔣麗絹
       侯庭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被   告  劉添福

       順誠工程行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銘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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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