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7年度,91號
PTDM,107,原易,91,20190730,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聖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5 月24日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 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 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聖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24日以107 年度原易字第91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訴 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 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108 年7 月 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15日送達至其住所,由上訴人同居人即其父高金海 簽收,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 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