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續收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朱進豐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JAMILAH BT SARNA SUAD(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AMILAH BT SARNA SUAD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按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 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 收容;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 之裁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14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JAMILAH BT SARNA SUAD 因連續曠職 3日居留原因消失遭廢止居留,符合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38條第 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 18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受收 容人現因無相關旅行證件,刻正辦理旅行文件中,不能依規 定執行驅逐出國;又受收容人逃離原工作場所遭查獲,顯有 事實足認其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且其在 台無固定住居所,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 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 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收容處分書、驅逐出國處分書 、廢止居留處分書、受收容人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 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及受收容人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等影本 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8年7月2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JAMILAH BT SARNA SUAD,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 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 JAMILAH BT SARNA SUAD之收容原 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 2項可為收容替代
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 ,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 JAMILAH BT SARNA SUAD應准續予收容。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