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周錫福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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