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先凡
廖聖文
被 告 陳智煒
上列原告因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且未檢附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