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7號
ILDA,108,簡,17,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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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先凡 
      廖聖文 
被   告 陳智煒 
上列原告因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且未檢附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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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