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9號
ILDV,108,訴,309,201907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邱聰德即展祥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鄭達 三業於 107年11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見支付命令卷第26頁),本院於督促程序中發函通知原告 應補正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達固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原告雖於 107年12月13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經本 院於107年12月14日以107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裁定(下稱系 爭裁定)選任達固公司股東趙健蓉為達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然系爭裁定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29日以108年度事聲字第4 號裁定撤銷,則達固公司現即無法定代理人。是以,依前揭 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達固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1/1頁


參考資料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