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3號
ILDV,108,訴,253,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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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   告 蔡力行 
      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 
      張秉衡 
      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17,335元,該裁 定已於 108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119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 8年度補字第119號卷第10、1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 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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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