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李盈裕
被 告 李金安
李春南
李秋同
李銘章
李阿森
李正吉
黃李阿良
魏李月英
謝李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宜蘭縣○○鄉○○段
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予原告,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開三筆土地之土地價值計算,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61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資
料均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30,100元/㎡(公告土地
現值)×61.24㎡(土地面積)×1/3(原告請求應有部分三分
之一)=614,441元
⑵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24,349元/㎡(公告土
地現值)×206.89㎡(土地面積)×1/3(原告請求應有部分
三分之一)=1,679,188元
⑶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24,349元/㎡(公告土
地現值)×103.00㎡(土地面積)×1/3(原告請求應有部分
三分之一)=835,982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29,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