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6號
ILDV,108,消債清,6,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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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趙宥絨 
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宥絨自民國108年7月1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 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56 條第2款所明定。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 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 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有規定。二、經查,債務人因有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 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債務人自108年3月11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8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 多數債權人認可,司法事務官乃於108年5月28日命債務人另 行提出更生方案或撤回更生聲請,該函已於108年6月3日合 法送達予聲請人代理人(見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卷第 194頁至第195頁)。嗣債務人於108年6月10日具狀請求依消 債條例第53條規定將本件轉為清算程序辦理(見同前卷第19 6頁)。債務人於原提更生方案未經多數債權人同意後,未 依限另提出更生方案,復具狀聲請轉行清算程序,足見更生 程序已無法進行。爰由本院依首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又據債務人陳報及卷附債務人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見司執消債更卷第60頁、第160頁) ,其名下無財產,顯無法負擔清算程序之費用。併依首揭規 定,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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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