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皓然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 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8 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 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 ,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 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 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 項 立法理由參照)。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 項所定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應計算至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此參照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0 條之1 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 融機構所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新臺幣(下同)11,239,8 59元不能清償,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 立,且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 ,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調字第62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 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情,有108 年1 月8 日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及聲請人聲請更生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6 頁、第11頁),堪信屬實。
㈡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計算至108 年1 月23日之債權(詳如 附表所示)總計12,134,547元,業據前開公司陳報到院,故 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已逾1,200 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 條第1 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 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 項、第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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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名稱 │債權數額(含本金、│細目 │備註 │
│ │ │利息;幣別: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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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707元│本金88,072元、利息│見本院卷第43頁。│
│ │ │ │174,63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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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309,250元│本金126,575元、利 │見本院卷第48頁。│
│ │公司 │ │息182,6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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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100,701元│本金32,455元、利息│見本院卷第52頁。│
│ │有限公司 │ │68,24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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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6,770,588元│本金2,237,498元、 │見本院卷第54頁至│
│ │有限公司 │ │利息4,533,090元。 │第55頁。 │
├──┼──────────┼─────────┼─────────┼────────┤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35,505元│本金245,161元、利 │見本院卷第73頁。│
│ │ │ │息690,34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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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876,421元│本金294,469元、利 │見本院卷第86頁。│
│ │有限公司 │ │息581,9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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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74,189元│本金112,528元、利 │見本院卷第96頁。│
│ │ │ │息261,66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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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522,372元│本金137,753元、利 │見本院卷第105頁 │
│ │公司 │ │息384,61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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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587,204元│本金183,781元、利 │見本院卷第111頁 │
│ │有限公司 │ │息403,423元。 │。 │
├──┼──────────┼─────────┼─────────┼────────┤
│10.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114,314元│本金344,784元、利 │見本院卷第114頁 │
│ │ │ │息769,530元。 │。 │
├──┼──────────┼─────────┼─────────┼────────┤
│11.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 276,818元│本金73,176元、 │見本院卷第126頁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利息203,642元。 │。 │
├──┼──────────┼─────────┼─────────┼────────┤
│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4,478元│本金2,860元、利息 │見本院卷第132頁 │
│ │有限公司 │ │1,618元。 │。 │
├──┴──────────┴─────────┴─────────┴────────┤
│債權總金額:12,134,5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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