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