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8年度,6號
ILDV,108,家暫,6,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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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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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