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82號
ILDV,108,司繼,282,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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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黃林阿速
非訟代理人 王漢傑 
兼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淑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
  ○街0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25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淑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淑霞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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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