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01號
ILDV,108,司促,3201,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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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捌佰零叁
  元,及其中本金壹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捌
  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
  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四)、債權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機關遂以
  寄存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達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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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