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97號
ILDV,108,司促,3097,2019071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梁志宇 


債 務 人 梁和興 


債 務 人 李淑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貳
  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梁志宇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梁和興
   李淑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
   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
   率、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
   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
   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476,248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
   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另梁和興李淑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增、梁│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476248│志宇、梁和│2月24日起  │5月23日止  │       │
│  │元  │興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5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淑增、梁│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6248│志宇、梁和│3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