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38號
ILDV,108,司促,2938,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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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債 權 人 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芳 


債 務 人 李梵梤 

      李學銘 
一、㈠債務人李梵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
   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梵梤李學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玖萬参仟
   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李學銘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
  ,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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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