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簡松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貳仟叁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簡松根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起向債權人借款55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
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
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年1月19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2232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
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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