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15號
ILDV,108,司促,2815,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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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原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肆佰参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壹佰参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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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