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13號
ILDV,108,司促,2813,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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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家君(原名林瓊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肆佰叁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家君(原名林瓊枝)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
    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
    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70,347元正
    未給付,其中23,153元為本金;47,194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家君(原名林瓊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
    12日止累計198,087元正未給付,其中49,941元為消費
    款;144,146元為循環利息;4,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家君(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3153 │名林瓊枝)│6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家君(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941 │名林瓊枝)│6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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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