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曾萬枝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張致祥律師被 告 何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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