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
聲 請 人即
程序監理人 吳偉豪律師
關 係 人 黃鈺輝
代 理 人 曾華琴
關 係 人 邱富國
代 理 人 林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受監護人黃鈺山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7號裁 定選任為黃鈺山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提出 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 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聲請人酬金 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等語。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 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 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 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 額之意見表示、兼關係人黃鈺輝、邱富國就聲請人酬金數額 均表示無意見,暨考量聲請人付出相當之時間進行約訪及會 談,並出庭陳述意見及提出建議方案,且聲請人請求酌定報 酬為28,000元,亦據其提出費用計算標準以為釋明,該等報 酬費用額並無過高之情形,是本件報酬依聲請人及關係人黃 鈺輝、邱富國意見及上揭各情酌定為28,000元。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