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賢能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宜蘭縣○○○區○○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杰
訴訟代理人 簡國雄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專戶孳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 9,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