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鄭成根 鄭允信 鄭枝全 鄭賜福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 告 俞牡丹 俞富 俞來發 陳正喜 林東慶 林錦獅 葉金輝 葉金福 簡文宗 簡文亮 簡文山 簡碧慧 簡若蘭 陳弘恩 林玉珍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國興 被 告 林玉珊 宋秀琴 俞進南 俞進信 林俞娥 陳燕英 陳彥銘 陳燕安 陳昱緁 林國真 林淑華 林正吉 林麗珠 林呈瑞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芳韻 被 告 林呈琦 林清池 林清泉 林金蓮 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松庚 上列十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