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51號
ILDM,108,聲,551,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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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建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建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建泓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 以107 年度聲字第9 號、107 年度聲字第527 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 月、3 年確定,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 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 年7 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082 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9 年10月13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9 年8 月2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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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