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金美黛
被 告 陳建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榮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 272號),經原告金美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