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89號
ILDM,107,交附民,89,2019070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曾國財



被   告 李建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建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曾國財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