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03號
SLDV,108,重訴,303,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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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陳胤文 
被   告 吳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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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煥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2 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法院駁回,於108 年 6 月20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臺灣 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791號裁定、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 抗字第408 號裁定暨公告證書(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 第408 號卷第67頁)可憑,則原告應即依首揭本院裁定補繳 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8頁),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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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