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原 告 黃國旙
被 告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慧淳
張文馨
訴訟代理人 林育良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 元,未據繳納, 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6 月27日108 年度補字第61號裁定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年7 月2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