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黃玉宇
訴訟代理人 江莉雯
江仁智
江仁祥
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
被 告 遠雄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高梓桑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應繳納裁 判費;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等規定自明。
查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抗告。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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