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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41號
SLDV,108,重訴,141,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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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反訴原告  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秦國峰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 萬9,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2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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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