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59號
SLDV,108,訴,959,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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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人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民 
被   告 陳明漢 
      郭靜玲 
      范陳柏 
      林中義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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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