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人
被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民
被 告 陳明漢
郭靜玲
范陳柏
林中義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