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徐振榮
被 告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名修
被 告 蘇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借款期間」欄位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1月10日起至109年1月10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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