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87號
SLDV,108,訴,1087,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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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達 
被   告 Biosuccess Biotech Co.Ltd.

法定代理人 吳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 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兩造簽立之「Clinical Trial Service Agreement 」(下稱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惟兩造於系 爭契約第16條即ARTICLE 16 Jurisdiction 約定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司促卷第13頁) ,揆諸首揭法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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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