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算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伍拾
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拾參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拾參萬壹仟零玖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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