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03號
SLDV,108,補,803,201907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李淮澤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楊安婷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伍萬肆仟捌
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