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李淮澤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楊安婷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伍萬肆仟捌
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