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37號
SLDV,108,補,737,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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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蔡之賁 
      蔡芝賢 
被   告 蔡時曆 
法定代理人 蔡之貫 
      張小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4 萬1033元( 計算
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附件: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部分:
  (面積133 ㎡* 被告應有部分1/5+面積35㎡* 被告應有部分
  1/15)* 公告現值223000元/ ㎡=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㈡、同上小段50942建號建物部分:
  課稅現值18萬8900元
㈢、總計:
  0000000+1889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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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