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蔡之賁
蔡芝賢
被 告 蔡時曆
法定代理人 蔡之貫
張小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4 萬1033元( 計算
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附件: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部分:
(面積133 ㎡* 被告應有部分1/5+面積35㎡* 被告應有部分
1/15)* 公告現值223000元/ ㎡=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㈡、同上小段50942建號建物部分:
課稅現值18萬8900元
㈢、總計:
0000000+18890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