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9號
SLDV,108,補,629,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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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黃曉玲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王根樹 
      王金添 
      王慧雯 
      王君芳 
      王金福 
      王銘慶 
      王惠怡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
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 一) 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王根樹王金添王慧雯、王君
芳、王金福王銘慶王怡惠等人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所簽訂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存在;(二)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
司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625 萬6,000 元。」經核原告聲明
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雖非完全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一致,互有競合關係,亦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開說明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路○0000號1 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
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系爭房地買賣總價款為3,128 萬元(見本院卷第16頁),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7,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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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