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陳永鴻
被 告 葉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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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837
元,應繳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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