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6號
SLDV,108,補,606,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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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陳永鴻


被   告 葉海瑞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837
元,應繳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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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