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9號
SLDV,108,補,479,201907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蘇宥名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威國際健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
捷威國際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