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34號
SLDV,108,補,43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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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鄭立婷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衡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前於104年1月5日就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簽訂協議書,買賣GIS-KY
  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12張。兩造嗣於106年6月27日簽訂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協議合約中止書,因而依
  據民法第263條規定中止契約準用解除契約效力之規定,請
  求被告返還原告相當系爭股票8張於中止時之利益或價額及
  股利總計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7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民事起訴狀未附原告委任謝孟峰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狀,併請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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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