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39號
SLDV,108,聲,139,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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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游淑珍
代 理 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游得銓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給
付款項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給付款項事件之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給付款 項事件之原告,因訴訟需求,爰聲請交付第一審全部(含準 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 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給付款項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中有關言詞辯論期日 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件並未進行準備程序 ,故其聲請交付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應予駁 回。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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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